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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三)
时间:2021-06-16 | 来源:

 新加入的股东,有权申请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2013年4月8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是刘某、甘某。

       2018年10月11日,郑某、刘某和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甘某将持有的某公司100%股份中的50%转让给郑某。2018年10月18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刘某、郑某。

       2020年6月16日,郑某曾向某公司寄送《关于查阅某公司相关文件的函》,要求某公司向郑某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历次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及该合同被同意签署的公司内部决策审批文件供郑某查阅。

       2020年6月29日,某公司回函称,仅同意郑某亲自到公司了解并查阅公司自2018年10月18日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且不同意提供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等文件。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即享有与其他股东完全相同的权利,不应以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先后而予以区别对待,故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3年4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供郑某查阅,查阅地点为某公司的住所地,查阅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二、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的目的,在于股东能够全面深刻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是各位股东出资成立的,公司的经营情况直接涉及到每个股东的切身利益。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相关市场行情后,才能正确的选择管理者、决定公司的经营思路,才能正确行使提案权;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后,才能主张股东代表权、建议监督的权利。由此可见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财务信息必须是清晰的,只有股东真正了解公司的全面经营情况,才能正确的行使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对股东的知情权规定得过于狭窄,就不利于股东全面掌握公司发展的动向,就无法为自己投资的利益分配和资本安全性判断提供合理的决策依据。因此,允许新股东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相关文件材料行使股东知情权,是非常合理且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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