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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五)
时间:2021-07-16 | 来源:

 通过示范判决实现对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调解结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行为。2019年8月13日,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披露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罗某主张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遭受投资损失,应予以赔偿。

       二、裁判结果

       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罗某投资差额、佣金、利息损失合计243605.34元。案件受理费4992元,由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94元,由罗某负担398元。

       三、案件点评

       广东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行为,给中小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失。本案件在判决书中对证券侵权因果关系进行多维解读;对罗某损失进行精细计算,通过做出有利判决来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实质性的保护,避免中小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以及大股东(或公司高管)滥用权力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

       同时该案件作为示范判决,实现了之后11件系列案件都依据该判决进行调解结案。通过示范判决的方式提升案件办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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