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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六)
时间:2021-07-28 | 来源: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公司承担律师费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3日,某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区分局登记成立。翁某为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及总经理。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翁某为某公司股东。翁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某公司未报送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翁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资金去向不明,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担诉讼费。翁某称公司注册资本金用于公司场地的租金、员工工资、购置办公设备等管理性费用不存在去向不明的问题。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有权以股东身份就翁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翁某未能提交相关凭证证明这些支出的用途及对应的金额,亦未能对上述开支作合理说明,其行为构成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了公司50万元资金去向不明,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翁某的行为造成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属于涉及公司类纠纷中较为复杂的案件,此类诉讼如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将无法达到诉讼目的,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属于诉讼的合理费用。因此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某公司承担3万元律师费支出,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三、案例点评

       首先,判决针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高管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维护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针对公司高管损害行为法院作出对于受侵害股东以及公司有利判决,维护了受侵害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督促公司高管依法履职,避免其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滥用管理职权。

       最后,判决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有助于推动股东积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以及公司合法权利,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有效维护公司、股东各自利益,规范公司治理、保护股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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