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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企业申报指南:河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
时间:2021-06-25 | 来源:

 

营商环境|企业申报指南:河南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


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类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

类别一:

 

补助标准: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申报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1.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吸纳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省内转移转化,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2. 与河南省外注册的单位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且必须经省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3. 企业与合作单位没有相互隶属或关联关系;4. 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为负数;5. 申报单位在上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类别二: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技术输出类)后补助

补助标准:对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已备案省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按申报通知“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1. 法人注册地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均在我省;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需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3. 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类别三: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后补助

 

补助标准:对促成先进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省财政按其2020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2%的后补助;对在技术合同登记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成果输出方,应与技术成果需求方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合同需在通知要求的申报年度内完成认定登记。

 

(二)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第三方,促成并参与签订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需显示机构名称和工作内容);合同需在申报年度内完成认定登记。

 

(三)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作为技术合同登记站,上年度登记额需大于10个亿。

 

文件依据:《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9〕8号)

 

业务咨询科室:农村和社会发展科  663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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