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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时间:2021-08-25 | 来源: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推动首台(套)装备产品推广应用,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时,部分关键零部件覆盖范围扩展到研制单位在首年度内销售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厅和财政厅负责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首台(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产品市场前景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二)企业建立市级及以上的研发平台,具有装备设计及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

(三)申报产品符合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

企业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企业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申报的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产品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首台(套)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单批次关键零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范围:

(一)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河南省首台(套)认定申报指南》,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申请单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报告书(见附件1)。

(二)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三)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材料承诺书(见附件3)。

)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荐证明书。推荐证明书要求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共同出具

(六)申请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和自主品牌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需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七)申请认定产品的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产品标准,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证明材料,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八)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第八条  首台(套)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将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装备产品进行现场核实后,形成专家意见。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首台(套)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正式公布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产品名单,有效期年。

  监督管理

  企业在申请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过程中,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认定资格的,一经发现核实,撤销认定结论,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首台(套)认定申请。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首台认定申请、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本地区首台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条  参与首台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求。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豫工信联装﹝2015140号)同时废止

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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