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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9-13 | 来源:

济管工科2021102

 

 

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印发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21830        


济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号)文件,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济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济源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加强研发平台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构筑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济源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科委”)组织开展工程中心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六条 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在济源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或不少于300万元;

(三)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的,近3年内在同一技术领域内转化的技术成果不少于1项,或完成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2项,或自主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2项;

工程中心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拥有一支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其中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不少于5名,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占总人数比例不得低于50%

工程中心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检测、分析等仪器设备总值达到5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场地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

 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须提交工程中心申报书,一式三份报工科委。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工程中心,工科委组织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工程中心采用直接认定的方式,工科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拟同意建设工程中心在工科委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同意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第十 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 鼓励工程中心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工程中心研发经费纳入依托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在财务管理中实现单独核算

第十 工程中心可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为工程中心的发展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科委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1.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2.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行的

3.无故不接受工科委检查、监督的;

4.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工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源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源市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2013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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